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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2013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八日。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22时50分,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A****0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本市扬善村村内道路时,被群众举报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赶赴现场,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遂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潘某某案发时血醇浓度为128.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个人信息;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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