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20日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21时许,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东海县石梁河镇九龙村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树墩黄沙检查站处时,被执勤人员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73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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