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普通客车,当其行驶至昆明市经开区林溪路与云景路交叉口以东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关凭证及发还凭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抽血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余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国伟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暂住昆明市呈贡区**街道办事处***村**号。联系方式:1591203****。
2.案卷材料和证壹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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