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庄**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3日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昭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54分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门口处等待红绿灯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后溜与停在其后方的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娟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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