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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41974********,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所职工,政治面貌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县,现住扎鲁特旗****小区**号楼**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蒙G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扎鲁特旗鲁北镇公安局路口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0.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发还清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5月21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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