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潘某某,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1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36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华新下街华龙桥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潘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次犯罪系初犯,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况,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景良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为13908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光盘壹张,补充材料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