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中学职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潘某某及值班律师蒋菲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14时,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线由南向北行驶,途径天长市**线7km+100m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2.2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潘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铜城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天辉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猛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中学职工住宅楼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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