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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60********,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室,现住该处。1989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201479日因盗窃罪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晚 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所工作的**大厦内饮酒。大约2020年7月17日凌晨0时05分,潘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大厦出发,沿铜陵市淮河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驶时,与王某某载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潘某某、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徐某某报警,后交警赶至现场对潘某某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测试,潘某某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5.2mg/100ml,超过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证人证言;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制作的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 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鲍辉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室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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