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楼乡**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潘某某酒后驾驶鲁******灰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单县**路由东往西行至**路**路路口处,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