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6********,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乡**村**号,现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自报)。2012年9月2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与准车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湖滨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庄妈妈水饺店时与被害人秦某某相撞,致使秦某某受伤。经查,被告人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6mg/100ml。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3.证人白某某、侯某某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村(自报)。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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