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00时24分,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岳阳**道**路段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石岭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提取血液样品和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检验,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斌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17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