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2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9****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花都区云山大道73号之9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法医检验,从被告人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2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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