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5时2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Y004线由源潭往台前方向行驶,行驶至Y004线21KM+100M处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车道由李某甲驾驶搭载李某乙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乙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66.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甲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与李某乙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审讯视频、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富添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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