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粤R*****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瑶山路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公安民警现场对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0mg/100ml,后民警将潘某某带至连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1.50mg/100ml。
涉案车辆粤R*****小型轿车已于2020年9月1日返还被告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凌云
检察官助理巫树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516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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