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0日01时18分许,被告人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C2****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金湾区**镇**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采集登记表、办案说明等;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志林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