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道**号(户籍地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粤RR****号小客车途经连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夜查的连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坪中队依法拦停,潘某某当场接受民警对其进行的酒精吹气含量检测,其测试结果为135mg/100ml。后民警将潘某某带至连州市中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委托广东省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潘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经鉴定,从潘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47.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 罗哲妍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72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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