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08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1211964********,壮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B号二轮摩托车在南宁市青秀区竹溪立交桥上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提取其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经检验,案发时潘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7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返还材料、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酒精吹气检测、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良庆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7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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