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5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3时42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桂G****5号小轿车至国道322线1990公里100米**治超站路段,被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9.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7770****;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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