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5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桂L*****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县**乡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县**村路口路段时,与韦某某驾驶的百色*****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4.68mg/100ml。
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韦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宝善
检察官助理:卢倩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保证人徐某,联系电话18*********;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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