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6********,壮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鹿寨县**乡**村**屯**号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0号鸿宇牌二轮摩托车,行至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第六中学路段,因醉酒睡着,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检测,潘某某血液的乙醇定性定量含量值为290.54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柳权
检察官助理:韦巧梅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7807****;保证人:陆某某,联系电话:1997615****。
2.侦查卷和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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