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8********,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镇**村**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3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8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到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1号工人医院总院**楼**楼,从****办公室盗走电缆1卷,后销赃。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74.30元。
2、2020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再次到柳州市鱼峰区柳石路1号工人医院总院**楼**楼,从****办公室盗走黑色联想牌一体机电脑(型号:启天A7200-N000)1台。经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850元。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归案,并查扣被盗电脑一台,后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伟杰
2020年8月24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
3.光碟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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