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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址:成都市锦江区**路**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1时43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二环路西一段大石西路路口向光华村街路口方向行驶,行驶至青羊区二环路西一段124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经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结果为145.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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