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堆龙**安居苑**餐馆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后,驾驶闵AQ****号轻型普通货车,从堆龙**安居苑经南环,行驶至**铁路总指挥部绿化林门前路段时,被侦查机关查获并对其进行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现场查获照片;2.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验报告;6.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郎卓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989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本案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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