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8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新郑市龙湖镇鸿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鸿鹄路与阳光大道丁字口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9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高某证言;3、鉴定意见;4、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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