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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住正阳县皮店乡******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15时55分,被告人潘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J****的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皮店乡潘庄村顾家超市门口附近,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微机查询被告人潘某某为无证驾驶。2020年4月9日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2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斌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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