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镇**村**街**号,现住浦城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H*****号(套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武夷山市**路**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1.2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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