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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园****)。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51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胜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利源中路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4.8mg/100ml血。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测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检察官助理:邹利俊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91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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