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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37号

    

被告人潘某某,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泗阳县**镇**小区**号**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乡**街**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0年3月13日被泗阳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泗阳县船闸北首与人发生纠纷,后其酒后驾驶苏N7****小型轿车由此地沿泗阳县众兴镇内多条道路行驶至嘉联紫金城小区地下停车库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潘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信息、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8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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