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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0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现在南昌******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西省**市**区***栋*单元**室,现住地江西省**市**区***路*****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晚,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南京东路“梦吧量贩式KTV”与同事唱歌期间,有饮酒行为。唱完歌后,潘某某用手机软件呼叫代驾,但没有代驾接单,潘某某抱着侥幸心理独自驾驶自己名下的赣DA0010小型汽车回家。次日凌晨零时56分许,潘某某驾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本市西湖区八一大道长运电子市场门口时,遇到民警设卡检查酒驾,潘某某弃车逃逸,民警经追赶后控制住潘某某。在查获现场潘某某不配合吹气检查,民警随后将潘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在医院对潘某某进行了吹气检测并抽取血样,吹气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2020年9月7日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某抽取的血样进行鉴定,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6.97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醉酒临界值,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吹气单、卡口现场及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执法现场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华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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