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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8******,汉族,小学文化保定市美术中学外聘老师,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冀******大众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复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三环交叉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47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绍军

检察官助理:李雅芳

2020年5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室。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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