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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新检刑事检察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乡**村**号。潘某某201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张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佰元;2019年因危险驾驶被罚款一千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北戴河新区分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大蒲河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北戴河新区滨海新大道与前程五街交叉口北500米处出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要求大队出警配合,民警对驾驶号牌为冀C*****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探测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l/100ml。2019年11月15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 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113.55ml/100ml。2020年1月17日14时许,潘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冀CWW391的小型汽车,沿昌黎县燕山路东侧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燕山路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徐某某驾驶的冀CJP659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某某驾车逃逸,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19日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鉴定:潘某某血液样本中检乙醇成分230.8 ml/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肇事现场拍照,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昌黎县公安局对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件单,收条,卢龙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160号,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鉴定聘请书。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2019年11月11日,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19)毒酒鉴字第1273号;

2020年1月19日,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昌黎司鉴[2020]毒鉴字第009号;

2020年1月19日,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昌黎司鉴[2020]毒鉴字第010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有前科劣迹,应从重处罚,但其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卫东

检察官助理:杨明生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由秦皇岛市卢龙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缴费保证金万元,联系方式: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徐某某,男,居民身份证1303221982********,户籍:秦皇岛市昌黎县**街**号,现住址:昌黎县**小区,联系方式139********.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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