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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7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41981********,汉族,高中文化,原深圳市铭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号,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街**栋**。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时11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87****号牌小型汽车搭载朋友何某生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于同日1时25分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7.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雁秋

检察官助理:刘佩秋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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