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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1815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3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暂住本市龙岗区**街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0时23分许,被告人潘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3****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龙华区观澜**路**集团路段时,发现前方有民警设卡查车,遂提前靠边停车并下车试图弃车逃跑,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被告人潘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潘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综合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血登记表,行车轨迹卡口信息,涉案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潘某乙、罗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以及现场监控录像等(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桂周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暂住本市龙岗区**街道**房,联系电话:134*******;保证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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