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神农架林区,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乡**村**组。因本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16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鄂P****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神农架林区宋洛乡盘龙村往宋洛村方向行驶,行至盘龙村村委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日20时27分,潘某某被带至宋洛乡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3.19mg/100mL。另查明,案发时鄂P****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及血样提取视频光盘1张;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婕
检察官助理 陈珏晨
2020年7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
13687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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