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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贵州省晴隆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组,现住海南省澄迈县****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墟沿南海大道行驶至白莲互通高速路口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执勤的民警查获,并当场对潘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随后,民警将潘某某带到海南省澄迈县人民医院抽血取样。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潘某某的血样中乙醇进行酒精定性定量检测结果是,送检潘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娜娜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2020  年 3 月 16 日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海南省

澄迈县****小区****号);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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