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湖检刑诉〔2021〕4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4206831987**4910,户籍地: 湖北省**市***8村6组,现住址:陕西省咸阳市**县***镇,系陕西*****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5日00时57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鄂F****2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环城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附近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2.1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两个月十五天,可适用缓刑,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兴斌
2021年1月25日
附:
被告人取保候审,电话 152*****20。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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