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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潘某某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定南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7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0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贵G***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普四线3KM+500M处时,因地上有积水,潘某某下车推行,摔倒在水洼里,被群众发现报警。潘某某拒绝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61mg/100ml。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19]毒鉴字第42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笔录、登记表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⑴坦白;⑵认罪认罚;2.法定从重情节: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洁 徐茜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普定县定南街道**村**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0页,散卷3页,共计73页。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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