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现住盘州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贵BZE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小树林沿**线往**加油站方向行驶,20时55分行驶至**镇**线2406km+500m处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该车碰撞由胡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贵KK0**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潘某某下车查看时被巡逻民警查获。当日23:10潘某某被带至盘州市英武镇卫生院提取血样。
经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9年12月30日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02.34mg/100ml。
2020年1月1日,潘某某与胡某某达成调解协议,潘某某赔偿胡某某人民币18165元,取得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潘某某户籍信息表及到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2183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3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建议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建议判处潘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3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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