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2000********,苗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栋**号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花园**组**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2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24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贵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叉口时与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贵AU****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何某某报警后,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及提取血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1.6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在他人报警后主动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交通事故现场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华玲 

                                               检察官助理 郑智芳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