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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73********,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暂住顺昌县***屯**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21时许,被告人潘某某明知刘某某(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已判决)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二轮摩托车(套用闽******号牌)交给刘某某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共同犯罪。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某于2000年8月18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19日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顺昌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明知刘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定铭

2020年12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顺昌县******公司宿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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