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82********,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住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6日,被告人潘某甲(持ClD型驾驶证)醉酒(经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09mg/100ml)驾驶贵HS****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收费上高速站往**方向行驶,21时10分许,当行驶至**高速公路62km+200m(重安收费站出站口)处,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治国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7250****.
2.案卷材料: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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