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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103195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区**路西段**家属院**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三门峡市**区**村**连**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2时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甘棠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至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门峡市**区**村**连**排**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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