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94********,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二村**号,现住弥勒市**镇*****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云G*****号轻型栏板货车从弥勒市**镇**路沿**路方向行驶,行至弥勒市**镇**路与***路路口向东6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潘某某血液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8.03mg/100ml。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居家中,联系电话:1528724****;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