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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码53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易门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4日被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2时10分,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往易门县**中学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易门县**线265公里500米**中学附近时,被易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玉溪明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等;3.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青青

检察官助理:刘根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10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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