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68********,汉族,群众,农民,高中文化,天津市武清区人,住武清区**乡**村**区**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14时许,酒后驾驶冀R****2号夏利牌轿车,从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西柳行村其家附近出发,途径豆张庄大堤、豆张庄街里等地,后沿杨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杨王公路14千米加20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侯某某驾驶的津R****1号戴纳肯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车受损。被告人潘某某后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3mg/100ml。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侯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侯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颖
附: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武清区**乡**村**区**排**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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