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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6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区**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豫U*****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孟州市联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豫农生物公司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其前方行驶的豫H*****号利亚纳牌小型轿车追尾,造成该车司机曹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孟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席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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