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现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2时34分,被告人潘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车行驶至本市开发区平阳路珍宝园路段时,被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交警四大队民警于当日22时41分,将潘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从送检的潘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82mg/100ml。潘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办案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为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单元**号。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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