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平乡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00时27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证逾期未换)饮酒后驾驶冀A*****奇瑞牌小型轿车(逾期未年检),沿县城**路行驶至**小区门前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0.0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奇瑞牌小型轿车(照片);2.书证:现场查扣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侦查报告、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献革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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