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4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71984********,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住**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94mg/100ml)驾驶粤S9****小轿车在本市**镇**路**路段倒车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停在路边陈某某的粤S9****小客车、周某某的粤S0****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粤S0****小轿车损失价格21338元的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认定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潘某某赔偿陈某某3000元,得到陈某某的谅解。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柏
2020年7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1279****;保证人成某某,联系电话1303817****。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