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21996********,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悬挂“粤AK****”号牌(经鉴定,系伪造)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区新业路新庄二路南10米处时,碰撞到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湘A2****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潘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潘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后又返回现场。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处理,公安人员到场将被告人潘某某送至医院并对其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潘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7.0mg/100mL。另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鉴定,被告人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0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潘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违法照片、驾驶证等书证;5.视听资料;6.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7.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系无证驾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靖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7605****。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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